国内电视剧风险与发展方向.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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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发展方向

风险

政策风险

广电总局对影视剧制作、发行等环节执行许可证制度,并且禁止出租、出卖、转

让或变相转让各类许可证。

一方面,如果资格准入和监管政策放开,则行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冲击,外资制作

机构、进口影视剧对现有行业形成冲击。另一方面,一旦违反政策,行业内的公

司将受到国家各级广电行政部门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所得及罚款等,情

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甚至市场禁入。今年上半年,快播的罚款以及新

浪的被限期整改,都会企业、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政策层面的另一个风险为内容审查风险。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

电视剧执行备案公示管理和发行许可制度。未经备案公示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国家广

电总局设有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进口剧目、与国外合作剧目,有外籍演职员

参与剧目、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的电视剧,地方广电则审查持所辖区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所制作的电视剧。对于未能通过审查的电视剧,按规定报废处理,

制作机构的全部投入损失的同时,还将面临处罚风险。由于内容审查实际上并没

有清晰的标准与规定,因此,企这一风险无法完全规避。

除制作、发行环节的监管、审查,政策在播放环节的限制亦趋严格。2011年广电

总局颁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取消电视剧播放中插播广

告,直接影响电视台广告收入,并间接促使植入广告的发展,使电视剧的广告收

益向制作端转移。

电视剧属于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行业,受到国家较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目

前因此,政策对电视剧业务的策划、制作、发行、播放等各个环节构成重要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电视剧行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广电总局的任

何政策都直接影响行业内企业的盈利水平,以及收入在产业链的迁移。

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风险

电视剧行业的知识产权种类较多,除版权外,还有著作权、署名权等等。因此知

识产权的保护是一系列的工作。而数字刻录技术以及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

使电视剧的盗版价格低廉,获取方便,对部分消费者而言,依然有较大的吸引力,

因此,侵权和盗版现象屡有发生。而著作权的侵犯更为隐蔽,对原作者产生的损

失难以估算,一旦产生纠纷亦更难处理。2014年,于正工作室被琼瑶起诉抄袭,

即是案例。如果于正工作室败诉,则将面临巨额赔偿,其工作室是否还能继续在

行业内生存亦成问题。

近年,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这是一个长期

的过程,很难在短期见效,另一方面各种侵权行为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不利于

优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由于近年来影视市场竞争的加剧,影视剧领域的侵权争议也层出不穷。由于国内

影视剧衍生开发模式的成熟,拍摄系列影视剧或开发衍生品已经成为影视行业普

遍的商业模式,进而引发不少不正当竞争案例。影视剧作为特殊的商品,无论在

理论还是实务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梳理和回顾这些争议案例,将有助于影

视剧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泰囧”、“笔仙”、“狄仁杰”,衍生影视剧成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地带

案例一、《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创新案例中之一。原告永旭公司

在2012年和2013年先后出品了电影《笔仙》和《笔仙Ⅱ》,并计划在2014年推出

《笔仙Ⅲ》。被告泽西公司于2012年出品了电影《笔仙惊魂》,随后泽西公司在

没有拍摄《笔仙惊魂2》的情况下,拍摄并在2014年公映了《笔仙惊魂3》,在电

影宣传中称《笔仙惊魂3》为“‘笔仙’系列的恐怖升级之作”等内容。永旭公

司认为被告上述行为故意造成公众混淆,将《笔仙惊魂3》误认为是《笔仙Ⅲ》

而去观影,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没有规则规定电影系列必须按照自然数列顺序连续拍摄,

但《笔仙Ⅲ》与《笔仙惊魂3》同属悬疑惊悚片,且片名近似。永旭公司公映《笔

仙》和《笔仙Ⅱ》并已收获一定的票房和知名度,泽西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

关公众将《笔仙惊魂3》误认为《笔仙》、《笔仙Ⅱ》的续集,对《笔仙惊魂3》

和《笔仙Ⅲ》产生混淆,从而使《笔仙惊魂3》借助《笔仙》、《笔仙Ⅱ》已经

取得的票房影响力和《笔仙Ⅲ》的宣传营销来推广扩大其知名度,提高其票房收

入。上述行为不公平地利用了永旭公司已开拓的电影市场成果,增加自己的交易

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泰囧”、“笔仙”、“狄仁杰”,衍生影视剧成知识产权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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