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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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

(试行)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三部分:一是评估报告;二是附件(评估资质证书、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内审意见、地质灾害调查表、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及典型评估剖面图);三是评估区典型照片(标注位置、内容和方位)。自然资源厅每年度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以确定编制单位和评审专家的履职尽责情况。

1.2报告名称要统一格式:县(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评估报告责任表应包括编写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与评估资质相一致单位公章。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章节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附录D.1及本技术要求附录B执行。

1.5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制主要人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

1.6评审专家应按照附录A要求填写(手填)技术审查专家个人意见表,报告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生效。归档报告应附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修改对照表、专家组成员名单、评审现场照片。

1.7针对宅基地建设用地可按批次或多地块形成评估报告;对于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多地块小规模)可按照行政村单元或批次形成评估报告。

1.8调查评估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综合分区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2平方千米以下的项目野外调查点不少8个,大于2平方千米的项目野外调查点按照4个/平方千米计(小数进位取整)。

1.9对于在2年有效期内(日期以评审意见日期为准)开工的建设项目或2年有效期满后开工且报件时已竣工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违建处理完毕后,经由县(区)、地(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后可用于用地报件;对于2年有效期满(日期以评审意见日期为准)的宅基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原评审专家组复核重新出具评审意见后可用于用地报件;对于2年有效期满(日期以评审意见日期为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由总体意见(专家组长签字)及各专家意见,专家组成员名单组成。

1.1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依据规划区内建设内容及设计开展评估。在已进行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区的,应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小区的,可以不开展单独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除外),需提交建设工程处于危险性小区范围内的相关说明材料(规划文件,规划评估报告,建设工程在危险性区划的位置图,规划有效、未调整的说明需建设单位盖章且评审专家组长复核签字)。

1.12多个地块合一的报告,在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分区、结论中需按地块论述。

1.13评估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集资料,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与勘界范围的套和图(附拐点坐标)。

1.14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5对于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材料堆场、拌合站、钢筋加工房、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等未包含在主体工程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应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于多个临时工程布设于同一个地块或相邻的临时地块,可合并编制成一个报告。

1.16区域地壳稳定性、建(构)筑物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地下开挖过程中突水、岩爆、塌方、软弱变形、瓦斯突出;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矿渣堆、尾矿库等应单独开展专项评估。

第二章报告编写技术要求

1前言

1.1总体要求

该部分应言简意赅地表述清楚评估项目的任务由来,阐述与地灾评估的相关内容,明确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不得完全照搬项目立项依据内容;引用的政策、法规、规范、规程等名称和编号要正确、有效和相关;详细阐述评估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评估要求,任务和技术要求要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和必要性。

1.2工作任务

1.2.1收集评估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勘察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和前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等相关成果并加以分析研究。明确建设项目或规划用地位于极高、高、中、低风险那个区。

1.2.2调查、分析评估区地形地貌、水文、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基本特点,了解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方式和强度。

1.2.3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灾害现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冻土冻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以及远程地质灾害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特征、危害对象、主要诱发因素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1.2.4根据现有地质灾害的类型特征和发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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