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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
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
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
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
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
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
丨名称丨一类1二类
1
1111
1丨高级住宅
丨居住建筑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11住宅
――1
111
I医院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丨
I百货楼丨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I展览楼丨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I丨财贸金融楼丨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
I丨电信楼I
II广播楼I
I公共建筑I省级邮政楼I
高级旅馆I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I
II楼、档案楼I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I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I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等I
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
调节系统的旅馆;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
宅;
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
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
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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