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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
马克思
一,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
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
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值其价值,也就是说,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
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货币所消耗;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
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条件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
劳动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
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
而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
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
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
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
财产的体现着,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
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
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
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
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造成剩余
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其他个人的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
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
身是历史的产物。
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
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
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因为我们可以设
想,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
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人类不是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
才有可能象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颗树上,否则总是象野兽那样到处游荡),所以,部落共同
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
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里的、物理的
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
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
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
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
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由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
居住的地方,既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
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
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通过这些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
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
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
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
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
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社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
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
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
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
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
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
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
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
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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