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总复习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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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

总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题(每个5分,共25分)

1.国民待遇(nationalitytreatment):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以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2.属人优越权(nationalityjurisdiction):也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

国人,有权行使管辖。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空中劫持:狭义的空中劫持:指在航空器上‘劫持’或‘强夺’飞机的罪行。广义的空中

劫持:包括在航空器内的任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4.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

(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

时之法律效果。

5.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servitude)(又称“国家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

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6.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

有权行使管辖。

7.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调停(mediation):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

的谈判,或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9.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与另一国(受惠国)

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10.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

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11.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

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2.庇护(Asylum):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

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又称领土庇护。

13.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点。

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refugees)

14.难民:广义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

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15.时效(prescription):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

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

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16.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

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

的基本原理。

主要贡献有: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家主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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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

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其思想主要有:“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是国家的基础;主权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17.血统原则(jussanguinis)(P201):指根据血统关系取得一国国籍。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

定一个人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当然

具有本国国籍。

血统原则还可分为单系血统原则和双系血统原则。单系血统原则通常是指父亲的国籍决定其

子女的国籍,故又称为父系血统原则。双系血统原则,是指父母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

18.斡旋(goodoffices)(P337):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

动,促进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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