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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如何运用

“行政许可”手段,充分履行海事行政监管职能,有效维护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务实、高效、廉洁的海事

形象,促进水上运输业的安康开展,值得大家研究。

一、行政许可定义和设置原那么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实际上行政审批范围较广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相对方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

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即所谓的“赋权说”。但从目前行政法律的开展

现状分析,法学界对这种说法目前存在较多的争论。现代行政法中对

行政许可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具备特定的法定要件

时,作出的具有解除由法律、法规设定为一般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效果

的行为。简单地说,许可是“一般制止的解除”。是赋予相对人特定

权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一项重要的具体

行政行为,在设置上应遵循一定原那么。首先必须遵循法定原那么。

即行政许可设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应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

展,并且,其纠纷的解决同样必须依照法律进展。其二行政许可必须

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那么。其三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理裁量的原

那么。其四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便民、及时和效率原那么,减少环节、

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海事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内容的一局部,

其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遵循以上根本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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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海事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内容

目前海事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较广、种类较多。涉及到通航管理、

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等四个方面的45个主要

审批工程。

(一)通航管理方面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港区岸线使用核准、外国藉船舶进入非对外

放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航标设置、撤除、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审

批。

(二)船舶监视管理方面

国际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

舶变更、注销等登记、船舶进出港签证等。

(三)船员管理方面

海员证签发、适任证书(引航员)签发、船员效劳簿签发、船员

专业、特殊证书签发、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船员出境证明签发等。

(四)危险品及防污染管理方面

船上油污应急方案审批、船舶垃圾管理方案审批、船舶液体危险

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危险货物平安闲运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船舶排放压载水审批、船舶供受油审批、拆船作业、洗舱、残油、污

水承受等审批、船舶、码头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危险货物申报员资

质、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等。

三、海事行政许可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主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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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工程少,规章及以下设定的

许可工程多,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过多,过滥。目前法律、法规设定

海事行政许可在海事监视管理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行政管理作

用。臂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等等。但目前国务院以上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设

定的海事行政许可比较少,占目前主要海事行政许可的约35.6%。而

国务院所属部委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部海事局标准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许可多,占整个海事行政许可数量的64.4%。其中,规章设定的

许可臂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危险货物适装申报等占许可数量

28.8%。部局标准性文件设定的许可臂如:各类申办员资质、码头危

险货物作业审批等占许可数量35.6%。

2、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或修正案设定的海事行政许可多。

我国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履约是国家义务。但履约不完全是海事机

构的权利和职责。长期以来,海事系统只要谈到国家履约,就认为是

海事系统的职责,要履行公约内容或条款,对外管理就一定要设置行

政许可,这种现象现在仍然存在。目前海事系统依据公约的强制性规

定设置的行政许可占到了海事行政许可数量的约31.1%(数据包括公

约的规定以国家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和部局标准性文件设定的)。臂如

船员教育与质量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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