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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的含义。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到达肯定期间而

发生肯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对于这肯定义,必需作如下理解:

(1)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商

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

得时效和毁灭时效:

①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

作相应的规定。

②毁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

使权利持续到肯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毁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标准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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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

效能导致权利的毁灭,应属于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

的掌握,就此而言,时效属于大事。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

不得商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肯定的

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肯定的效果,亦即无肯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

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肯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

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恳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

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学问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恳求权的就是诉

讼时效。恳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恳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

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催促恳求权人准时行使权利的

功能。

(三)除斥期间

1、概念。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

间届满固然毁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

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

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

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2、特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肯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

发生权利毁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拟,能显现其差异并提醒除斥期间的特

征。

(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标准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

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标准功能

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

确定。

(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

权恳求权。

(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毁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

斥期间届满而毁灭,诉讼时效毁灭的是胜诉权,即恳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

而丢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毁灭。

(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

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

(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恳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催促恳求权人行使权利的,恳求

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恳求权属于哪种类型,是属于全部的

恳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恳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人民法

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恳求权,不适用于

物权恳求权。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

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见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

效中断。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

代管人恳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当是债权人,其行

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恳求权,以理推

之,不行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恳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

态。假如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

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头。

3、怠于行使权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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