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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重点
一、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过程中与相对人、行政主体内部的组织或其工
作人员之间发生社会关系。根据行政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与内部行政关系。
(1)外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发
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又被称为“行政管理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其内部与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
的组织关系。授权机关与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与受委托者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内部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进
行调整。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即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行政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残或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又被
称为“行政法的法源”。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
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及相关的利利害关系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行政职责
实施监督的组织和公民,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或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以
外的组织和公民。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必须根据各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例如,而在申请建造办公大楼时,与公司申请建造厂房的立场一样,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人身、行
为和财物。
其中,人身是指人的身体以及与人的身体密不可分的人格与身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时可以直接以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为对象,例如行政拘留;
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相对人的行为;
财物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有形的物质财物与无形的精神财物(如专利权、商标权
和著作权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五、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在行政过程中的各种主体之间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行政法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
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义: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所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个构成要素,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六、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行为
或现象,是联系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中介。
可见,行政法律事实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政法律事实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事先规定的,具有
特定法律意义的特定事实;第二,行政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或现象,具有有客观性,纯粹主观
的心理活动或现象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1)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或相对人作出的具有行政法上的属性与意义,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
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意志性行为。
该定义包含以下四个要素:第一,行政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
者都可以作出特定的行政法律行为;第二,行政法律行为是在行政法上具有特定属性与法律意义
的行为,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第
三,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志行为,具有内在的意志,即在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动机、目的以及认
知能力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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