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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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

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促进源网荷储协同互动,规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保障西北电

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

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技术标准,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各类型并网主体,以及由地调直调的风

电、光伏,由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

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以下

的水电站及其余并网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指的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

主体和新型储能(本规则中新型储能指独立新型储能,下同)。

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指火电、水电等常规发电机组以及风电、

—1—

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以下简称“抽蓄”)、自备电

厂、生物质能电厂等。负荷侧并网主体指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

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

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

荷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指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等。

第三条新建常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整

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新建新能源场站通过带电启动

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其中,分批投运的新能源通过带电启

动试运后分批纳入本细则管理),光热电站待后续条件成熟后

纳入本细则管理。配套相关二次系统调试入网后即纳入本细则

管理。新建负荷侧并网主体完成并网接入调度认证程序后立即

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

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等工

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并网主体、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

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

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相关电化学储能

并网主体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

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要求,积

极参加国家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在确保

安全前提下推动有关工作。

第六条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

《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

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不得并网运行。

第七条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新型储能并网主体涉及电网

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

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

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

二次调频、调压、直流系统、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水电厂水

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

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

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

完善者,应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发电侧并网主体以

及新型储能并网主体,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主体应落实相应调控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

施。对涉及并网主体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主体应

与相关调控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

成。对于因并网主体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60分/月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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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并网主体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

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发电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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