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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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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

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南中提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信用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

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指引提及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

管理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的,管理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协会指定的网站上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

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书由经理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

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

(四)具体原股权持有人、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机构;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六)专项计划的现金流量收集、投资和分配;

(七)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包括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专项计划费用、税务事

项、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和专项

计划资产处置等;

(八)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九)风险披露和防范措施;

(十)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一一)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转让安排;

(十二)信息披露安排;

(1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安排;

(十四)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1五)《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规定的事项;

(十六)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书的显著位置提醒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

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任何其他服务机构的负债。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披露文件,做出独做出独立的投资立的投资判断判断,,并由并由其其承担承担投资风险自投资风险自我。我。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标的资产符合法律法规,所有权清晰,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二)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

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三)基础资产的构成;

(四)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五)风险隔离的方式和效果;

(六)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

安排;

(七)监督资金的筹集。

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管理人还应在计划说明书

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本资产池的选择标准和创建程序;

(二)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三)基础资产池的分布;

(四)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的,应披露该债

务人相关信用情况。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专项计划相关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

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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