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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之资产收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于签署:
(1)资产转让方: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法定地址为市区
路号。(以下简称“甲方”)
(2)资产受让方: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市区路
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序言
(1)鉴于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
月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
于年月日核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
甲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权;甲方愿意在本协议所述条件下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
之(%)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在本协议所述条件下受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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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转让之股权。
据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转让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省);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3)“现有股东”指本协议生效前,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
记载的公司股东;
(4)“股权”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股东
权益,表现形式为现有股东的出资额。在本协议中,股权是以百分比来计
算。这里所称出资比例,是股东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标的股权”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
司的百分之(%)的股权;
“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
附件之其他文件。
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条、款、项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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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每一条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条股权转让
2.1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2.2款所述之转让价作为对价,
按照第四条所述之条件受让标的股权。
2.2标的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万元(RMB)。
2.3转让价是标的股权的购买价。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
(1)附件1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
称“未披露债务”);和
(2)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2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
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以下简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
数额的百分之(与标的股权相等的比例)(%)承担偿还责任。
附件1所列明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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