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2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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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

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

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

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

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

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

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

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

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

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

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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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

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

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

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

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

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

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

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

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

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

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

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

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

备。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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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

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

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

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

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

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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