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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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一、《协调制度》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各主权国家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税金,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于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因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编码工作。最早的商品目录极为简单,仅是将商品名称按笔划多少或字母顺序列成表。由于各国的商品目录在商品名称、目录结构和分类方法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别,给贸易商造成很大不便,由此产生的统计资料的可比性也很差。只有建立系统、科学的具有国际通用性的分类,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21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开始探索如何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的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由于《协调制度》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中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及满足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商品编码是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适用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由于《协调制度》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所以它被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国在进出口贸易申报、海关关税管理、关税和贸易谈判、贸易统计、国际商品运输、进出口商品检验、产地证签证及管理等各个领域广泛使用。截至2005年,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本国或本地区的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目录。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和使用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从1990年1月1日起先后在普惠制签证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上实施了HS编码,1992年开始我国海关也采用该《协调制度》,并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HS在我国外运、银行、保险以及其他领域也被广泛推广运用。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特点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共六条,规定了其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够始终归入一个唯一编码。

2.类、章和子目的注释

该部分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了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HS中的“类”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我们所销售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第十六类、第十八类,有一些备品备件等也会涉及其他类别。

HS中的“章”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材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在章内按产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HS各章都有一个“其他”子目,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找到适当位置。《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各种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况,《协调制度》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做子目注释。我国现行税则采用8位编码,前6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7、8位为我国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

3.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

《协调制度》中所列商品共分为21类、97章(其中77章空缺,备用)、1244个税目。(1)《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分类。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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