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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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免疫规划工作会;主要内容;第一局部接种反响的监测;《全国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响监测方案》;报告

〔一〕报告范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报告范围按照发生时限分为以下情形:

——-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响〔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响(Arthus反响)、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接种卡介苗后1—12个月:如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其他:疑心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应报告的疑似异常反响的病种;〔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疑心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AEFI报告内容;〔四〕诊断。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响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由市级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的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尽早作出。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调查诊断疑心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响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疫苗质量检测结果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响。;第二局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补偿;主要内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补偿

方法〔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补偿;

2011年5月9日省卫生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补偿方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1〕2号〕

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诊断和鉴定

第三章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

第五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1〕;第一章总那么〔2〕;第一章总那么〔3〕;第一章总那么〔4〕;第一章总那么〔5〕;第二章诊断和鉴定〔1〕;第二章诊断和鉴定〔2〕;第二章诊断和鉴定〔3〕;第三章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1〕;第三章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2〕;第三章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3〕;第三章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4〕;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1〕;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2〕;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3〕;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4〕;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5〕;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6〕;第五章附那么;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

反响补偿方法〔试行〕》的意见

〔讨论稿〕;一、目的;二、工作要求(1);二、工作要求(2);二、工作要求(3);二、工作要求(4);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响伤残等级分级标准;;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补偿年限确定标准;有关说明;不同等级异常反响补偿金额测算结果;有关说明;二、工作要求(5);二、工作要求(6);三、省级补偿受理程序(1);受种方应提供的材料;三、省级补偿受理程序(2);;三、省级补偿受理程序(3);三、省级补偿受理程序(4);;三、省级补偿受理程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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