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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稳定的法治思考

作者:孙勇史笑晓潘明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

摘要法治建设是农村和谐稳定的根本路径。从目前农村的现状看,“村民社会豍尚未形

成,农村基层组织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权力的统一行使与农民经济自主权之间的矛盾,成为影

响农村稳定的主要问题。必须以法治途径有效化解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矛盾,从而建立起民主

法治文明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法治矛盾化解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省法学会2010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维护农村稳定的法治思考》

(课题编号为:2010NB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勇,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法律硕士;史笑晓,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潘明霞,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13-02

现代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以法治为基石的。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需要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需要完善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与农村稳定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的界定

关于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理论界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要界定新农村法治,首先

要明确法治的内涵,其次要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适合我国新农村特点和现状。综合理解,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是以实现农民平等和自由、民主和自治为核心内容,运用良好的现代法律

制度和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治理措施或治理方式。新农村法治可以在农村树立法律

的绝对权威,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和统一规范农村成员的活动,有力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法治建设对农村维稳之影响

法治是维护农村稳定基础和保障。没有法治的环境,就没有农村的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

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民主法治。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的调

节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社会能否稳定,关键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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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可以说,法律、制度、规范和程序保障下的社会稳定才是一种深层次、持

续的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但公平与正义又主要依靠法治维系,因

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平等

权利。法治建设通过维护农村的公平正义,保证农村稳定得以实现。同时,当法律为社会提供

的行为规则在农村中得到严格地遵守的时候,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

少。豎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保证新农村建设

深入推进。

二、当前影响农村稳定的内在根源探究

当前,社会运行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同时又是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有专家指出,21

世纪中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挑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和基

础就是要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影响农村稳定的深层矛盾

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遭遇困境,涉农法律不甚健全,农村各主体法治观念较为淡薄,

法的实施严重不足,豏这不仅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而且制约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

建。笔者认为,一直以来,影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妥善处理好农村土

地集体所有与农民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矛盾。豐

从目前农村的现实状况看,“村民社会”尚未形成,农民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未得到实际意义

上的完全确立。农民的基层自治组织是村委会,而行政村是以一定的行政区域划分的,这本无

可厚非。但在我国,由于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受此影响,解放以来长期形成了农民必须被纳

入以村为单位统一设立的集体经济体中的传统,即使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联产承包、包产到户

等多次改革,也没有彻底打破这一传统模式。这使得农村行政上的统一区划又同时成为了农民

经济上的统一体,以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该行政村区划内的全体农民被强制性地纳入村集

体经济组织中,使村干部不仅掌握着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还掌控了“村集体”的经济权,农民

仅因处于该行政村区划内就被捆绑进了“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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