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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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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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

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

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

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

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

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

(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

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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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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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

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

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

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

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

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

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

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的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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