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史1_原创文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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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西方法律史论文:格老秀斯是西欧启蒙运动时期出现的第一位自

然法学家,也是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

获法论》(发表于1604年冬)、《海洋自由论》(发表于1609年)

和《战争与和平法》(发表于1625年)三本专著中。目前,世界上

有许多国家的学者已对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作出系统而且深入的研

究,在我国,这项工作还很零散而不完整。笔者试图开创一个先例,

对格老秀斯这位法学大师作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笔者在阐述自己的

理解时,主要以《战争与和平法》为参考蓝本,附带讨论一下格老秀

斯的其它2本著作。笔者的创作计划是这样的:首先,谈谈格老秀斯

的前辈们,接着讨论一下格老秀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他的创作源泉,

(二)格老秀斯的法学三步曲

格老秀斯早年,对于法学和律师业务并不很感兴趣,主要致力

于哲学、历史和文学的研究。只是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才开始与

国际法结上不解之缘,并从此长期献身于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著述与研

究。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格老秀斯的法学三步曲是怎么产生的!

17世纪时期,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重

要特点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商业资本,各国的商业资本一方面来源于对

外贸易,另一方面靠对外进行殖民掠夺。当时的荷兰拥有世界上第一

流的船队,有“海上马车夫”之称,荷兰商人远涉重洋,除了和欧洲

各国进行贸易往来外,还在世界各大洲进行殖民贸易。与此同时,欧

洲其它国家也在推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并积极加强对外扩张。由

于海外斗争的激化,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复杂,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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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等海洋强国为了掠夺殖民地人民,据海洋为己有,各霸一方。

1511年葡萄牙占领了马六甲海峡后,控制了通往东南亚的要道,垄

断对东方的贸易,并经常以武力袭击荷兰船只。1604年,荷兰东印

度公司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一艘葡萄牙船只,将此船连同船上的珍贵货

物一起当作捕获物拍卖,并将所得金钱在公司股东间均分。许多虔诚

的基督教股东们对此提出反对,认为这样做违反了基督教的非战原

则,也缺乏法律依据。于是公司当局就要求当时在公司担任律师的格

老秀斯,从法律上确定这次行动的性质,为公司的行动辩护。格氏认

为葡萄牙人以他们曾最早横渡印度洋为理由,而声称对印度洋的权

利,企图垄断对印度及亚洲的贸易,是不正当的,所以对它进行战争

并没收其捕获物,是完全正当的。

17世纪上半叶,欧洲宗教改革后,形势动荡不安。各国虽然相

继脱离了教皇的控制,争得了完全的独立,但由于缺乏调整国际关系

的统一准则,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非常混乱。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后,

航海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使各国间争夺殖民地的冲突日益增多;再加上

新旧教派间的斗争和不同国家集团间矛盾的激化,终于在1618年爆

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全欧洲战争,即历史上著名的“三十年战争”。频

繁的战乱不仅使劳动人民颠沛流离,资产阶级也深以为苦,这样,制

定国家间共同遵守的国际法规范就提上了日程。生逢乱世的格老秀

斯,亲眼目睹了当时交战双方的悲惨情事,深感建立和平与法律秩序

的重要,他希望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

能够说服当权者,以恢复法制与和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格

老秀斯顺应时代的要求撰写了《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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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的哲学基础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

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

的。格劳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人是

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

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

话是适用于人类的。他写道:“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

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

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这社会

的每部分,若不为互相容忍与善意包围,则社会是不能存在的。”“自

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

故。”

格劳秀斯假定在国家产生之前曾经存在过某种“自然状态”,当

时人们的生活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这种生活却缺少安全的保障。

于是在人的理性的启示下,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国

家。而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通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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