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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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防范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条明确规定了在显现工伤事故时,单位应承担的对发生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救治的法律义务。那么,在单位已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在显现工伤时,单位应该如何做,才能幸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专门多用人单位却并不明确。

一、工伤救治

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险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单位应及时取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为工伤职工列入工伤医疗服务作好预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位应垫付必要的医疗费,必要时,也可申请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2、关于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形,并待病情稳固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治理范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二、工伤认定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时刻内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均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在三十日内为工伤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

金对此不予支付。因此,为及时将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分散单位工伤风险,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等有关待遇手续

工伤认定后,单位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名目、诊疗项目名目和住院服务标准等治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单位应及时将垫付的医疗费向经办机构进行核销。手续办理完毕,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尽量早些从职工工伤风险中脱离出来。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固后存在残疾、阻碍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所需护理程度,单位可依法处理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善后事宜。

总之,用人单位在显现工伤事故后,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一味地躲避法律义务不仅于事无补,在法律上还可能丧失专门多有利机会,从而给单位带来不应有的负担与责任。因此,如何预防与操纵单位的工伤风险,确需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企业工伤法律风险的现状与防范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文明的持续进展,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爱护咨询题日益受到普遍关注,以法律手段强化对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爱护差不多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在我国,切实爱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怀的咨询题。国家制定行政、民事、刑事等多项法律制度爱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其中一个专门重要的方面即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从这一制度的立法要旨看,企业负有保证职工劳动人身安全的责任,

对职工因劳动遭遇的工伤损害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为切实保证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权益,国家设置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以法律方式强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对国家而言,这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固;对劳动者而言,这是一道有力的法律保证;对企业而言,这是一项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从进展的趋势看,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将日益完善,对劳动者的爱护将更加有力,企业的责任将更加严格。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动身,在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如何尽量减少和化解工伤法律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成为摆在宽敞企业治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就此进行探究,并就教于宽敞同仁。

关键词:工伤、社会保险、法律风险、立法现状、风险防范

一、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进展及现状。

工伤,也称职业损害,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岗位上,发生与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缘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事故或职业病。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工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雇主治理不善的过错造成的,雇主对此应负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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