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最新整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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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述

教学目的: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重点:

1.保险的特征

教学难点:

保险的概念

学时:2学时

一、概念

(一)词

广义:保险是指为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

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事)保险、互助(合作)保险。

狭义:特指商业(事)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向保险组织支付少

量的保险费,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预防和补救

措施。

(二)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3.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

1.特定危险的存在:

(1)危险的不确定性——约定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将来确定发生的危险、

已经发生的危险事故、投机性危险除外。

(2)危险的或然性或偶然性,非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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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四)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保证

二、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互助性

5、保险的双务性6、保险的损益性

7、保险的补偿性(财产保险和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8、保险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请求给付

三、分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

(2)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伤害保

险、健康保险。

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保险实施形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1)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基于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的保险。

(2)强制保险: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必须投保的保险。

3、原保险和再保险——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所作的分类

(1)原保险:投保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

(2)再保险: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

订立的保险。

4、单保险和复保险——承保同一保险的保险人的人数

单保险: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

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5、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6、纯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人经营性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习题案例:2005年4月,赵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赵某之女赵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

一直在家休病假。某日,赵某外出,家中仅留赵芳一人,赵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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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赵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万余元,赵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是否应予保险赔偿,如何赔偿(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

第二节保险法的概述

教学目的:

2.掌握保险法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重点: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难点: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时:2学时

教学过程

一、概念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

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保险公法: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保险私法:有关保险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调整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私法。

教材的规定:

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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