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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
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
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
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
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
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
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
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为查明事故
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
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
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
“调查勘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
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
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
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
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
的索赔情况;
(六)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
备发生火灾、爆炸、坍塌、泄露、中毒、拥挤踩踏、坠落等意外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任何医疗费用支出;
(八)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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