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艺术资助项目申报细则【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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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艺术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一、资助范围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

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木偶剧、皮影

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

2.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

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重奏曲、室内乐、民

乐小合奏、歌曲)、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

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接受个体申报者申报。

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

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主创、主演应以本省人才为主;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

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

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

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近一年新创作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2.近三年完成创作演出,深受人民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

(节)剧目和作品;

3.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应已筹集到部分

创作资金并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4.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申报项目,同一主创人员的同类

作品一般不超过2个;

5.申报项目如由本省与外省市联合创作,本省创作生产单

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

的版权和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申

报权、荣誉权;

6.申报项目均要求能够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结

项验收;

7.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以往年度已获得

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助申报表》三份。

2.《绩效目标申报表》三份。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4.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

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

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

须提供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5.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的项目,须提交已完成

的剧本及创作计划(包括拟邀主创团队、创排时间进度、资金

投入设想和拟实现目标等);其中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

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

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

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音像资料。申报小型(节)

剧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演出视频。以

上纸质材料须提供三份,音视频资料须一份。

6.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的项目须提交加盖公

章的自筹资金证明一份。

7.改编作品应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8.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协议书或合作

意向书复印件一份。

9.《项目资助申报表》及项目相关材料在提交纸质材料的

同时还需提交电子材料各一份。

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申报者须同时提交纸质

材料和电子文件存储U盘。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

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四、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

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

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项

目承担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表》。对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管理中心在首演时组织专家

进行中期检查,并提出修改意见,项目实施方应根据专家意见

进行修改提升,在最终结项时,提交修改后的完整影像资料、

演出说明书和演出场次证明。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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