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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安部第
123
号令)
:
2013
年
1.1
起闯红灯扣
6
分值
故意遮挡车牌扣
12
分值
决定零容忍
杜绝限制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
撤销驾驶证记录的
10
年内不得申请;记满
12
分的
5
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
3
年内
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
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
3
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
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3
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
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2
、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
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3
、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
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20
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
10
公里。据悉,调整后大中
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
10
项、考试
6
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
16
项”
。
4
、此次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
性不强的考试项目。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调整后,
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
5
项”
,去除原来的“训练
10
项、考试
4
项”
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
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6
、规定对
3
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同时,
为确保驾驶人培训、
考试质量,
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
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
,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
7
、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
2000
多万人
的速度快速增长,为加强日常管理,
123
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
重点管理对象,
1
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
较为突出。
8
、在实习期内违法记
6
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
6
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
型的驾驶资格;同时,还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
格。
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
者更高车型驾驶证
3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9
、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
参加不少于
3
小时的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
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
育。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但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
验,以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
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
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
10
、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
12
分记录或者连续
3
年不审验的,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
对驾驶人的管理。
11
、
123
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提高了记分分值,
记分项由
38
项增加至
52
项。
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
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
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2
、校车超员
20%
以上记
12
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
6
分等
14
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
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行驶超速
20
%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
50
%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
20%
以
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
12
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
车记
12
分等记分项。
13
、由
6
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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