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善意受票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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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善意受票人

[摘要]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在司法实践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形式也层出不穷。不过,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

也不应忽略对于某些对所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事实并不知情也不

可能知情的“善意受票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

稳定。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善意受票人;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一、概念的提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

征税、促进税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增值税发票具有能够抵扣税款的

功能,不法分子就在没有真实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偷逃国家

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危害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为了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特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这一罪名,并在该条第二款中明文规定,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之严厉由

此可见一斑。但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种情形中也存在一种特别情况,即受票

人(购货方)与出票人(销货方)发生了实际的商品交易,在接受出票人(销货

方)给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尽到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对于该增值税

专用发票系他人虚开的事实并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也就是说,受票人是基于“善

意”而取得了虚开的专用发票,对于这些“善意受票人”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点。

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的双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

对方关于交易的一切行动,而是更多地基于彼此之间的一种信赖关系。法律保护

善意一方的原因,也是因为如果要求交易双方对有关交易的一切内容都要彻查清

楚,未免太过苛刻。通过法律保护这种信赖关系,有利于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形成

“诚信”风气,进而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因为任

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权利无瑕疵的事实的一

种信赖,而善意保护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因此,我

们在严厉打击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在商

品交易中对于虚开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的善意受票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交易

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二、“善意受票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受票人”的概念来源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应用于刑法“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上则可以解释为购货方在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

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虚开的,此时的购货方即为“善意

受票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将“善意受票人”表述为:“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

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

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

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构成“善

意受票人”需满足一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客观方面,购货方(受票人)与销货方(开票人)之间必须存在真

实的商品交易。如果连真实的交易关系都不存在,就更谈不上是否存在“善意受

票人”。

其次,购货方(受票人)必须已经履行了作为民事买卖一方所应当履行的注

意义务,即购货方(受票人)对销货方(开票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仔

细审慎地予以审核,包括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

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是否相符。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就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

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

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于购货方在接受增值

税专用发票时规定了谨慎注意义务。

最后,在主观方面,购货方(受票人)对于销货方(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系虚开所得并不知情。由于“并不知情”过于抽象且是人的内心思想,所

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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