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专项培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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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专项培训

一、公务贿赂概述

1.1公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2对公务受贿罪处罚的正确理解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索贿,则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1.3对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和从事从事公务公务的正确理解

公立医疗机构药械购销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

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

职务活动。

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药械购销行政管理人员,例如院长、党委书记、药剂科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均在司法实

践中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具有公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适格条件。

二、商业贿赂概述

2.1商业贿赂的定义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

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2.2商业贿赂的特点

1)竞争性

2)排挤性

3)伪造性

4)隐蔽性

5)违法性

2.3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

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3)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

5)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齐犯罪的温床。

2.4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药械商业贿赂行为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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