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整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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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的特征

第三章:物权的效力

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

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

第六章:所有权概说

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

第八章:动产所有权

第九章:共有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占有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

(一)归属性

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

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

(二)支配性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

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

(一)《物权法》(2007年)

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第二章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

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无须借助

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利益须

1

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

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对世权)权利人实现

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

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

生排他性效力。

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如两个所有权或两个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债权--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如“一

物二卖物二卖甲卖某屋给乙、丙、丁,买卖合同均有效,各债权平等。

4.物权--优劣性:物权设立的先后决定其效力的优劣,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债权--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普通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如甲公

司向乙、丙、丁银行借款,到期清偿不分先后,破产债权依比例分配。

5.物权--法定性: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任意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可自由协商、任

意创设债权。

6.物权--永久性: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限制.他物权的

标的是权利而非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权利是70年,商品房的权利为

70年。

债权--期限性:债权都是有期限性的,不许永久的债权:(1)当事人约定期

限;(2)法律规定期限;(3)时效期限。

第三章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

1、数个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先成立的排斥后成立的。

2、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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