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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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

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

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

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

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

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

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

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四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

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

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

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

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第七十三条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

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设施应当包括:

(一)油烟、废气净化装置;

(二)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

(三)异味处理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

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第七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

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

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法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2014

年)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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