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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作于2012年3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军

(本文系作者为《北京消费者》杂志2012年4月期刊撰写并发表的专栏文章)

【案件回放】纵横10万岛礁的著名自然景观“挪威峡湾”名列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单,权威旅行指南《孤独星球》和《美国国家地理》都将“挪

威峡湾”航海之旅评定为“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

2011年12月3日,北京消费者彭燕女士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

威”旅行团,乘坐拥有120年历史的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

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

74000元,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包含有:“……7、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

境内段机票;8、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

彭燕依约于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

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山妖峡湾号”邮轮发

生机械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

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彭燕当时有如晴天霹雳,如果不是为了饱览“世界

上最美的游船行程”,她断然不会在北半球最寒冷的我国春节期间,辞别亲友孤

身赶赴北极陆野。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交给彭燕后续空中旅程的电子客票,机票显示订票时间

竟然是2012年1月26日。由此可知,在彭燕乘坐1月27日15点航班离开北京

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就已做出了取消航海之旅、改换航空之旅的安排。

彭燕拒绝改乘飞机取代既定的海上旅程,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

夜。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

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签了字。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原定邮轮班次取消,使

甲方(系指彭燕)出行造成影响,乙方(系指西泽国际旅行社)深表歉意;甲方

自愿放弃所有的游览项目和相关服务并且承担若干损失,乙方在甲方回国以后向

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甲方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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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保证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等等。“梦游挪威”旅行团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

签署了相同内容的“保密协议”。2012年2月1日,彭燕按来时路线折返北京。

(文中名称皆为化名)

【法律解析】旅游是现代物质文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高层次的生活需求

和精神产品。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而旅游产生的各种消

费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我们在此以案说法,就案例反映的常见法律问题作出法律

解析:

一、因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故障导致的旅程延误是否归责于旅行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导致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无法按时启航,致使

游客耽误了正常旅游行程,旅行社及其指定的相关服务提供者(包括承运人)都

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故障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就飞机故障而言,《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

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民航总局出台的《航

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把飞机故障航班延误明确列为属于航空公司自身原

因引起的航班延误,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所有判例无一

例外全都判定飞机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属于归责于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其实航

空公司应对飞机故障延误给予相应赔偿,早已属于生活基本常识了,现实引发争

议的早就不是“赔不赔”的问题、而是“赔多少”的问题。

就船舶故障而言,在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以及世界多国

海商法中均明确规定,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就是保证船舶在航行前和航行

中不出故障的“适航责任”。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

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交通工具故障归根到底是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责任没有认真落实的结果,可

以通过事前检测予以消除,发生了故障可以及时予以维修,在无法及时维修时又

可予以调换。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发生机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的

航班延误并非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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