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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要求

一、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一式两份);

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财务报表:一般企业3份表,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为4份表,即除上述表

外,加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

预缴税情况(总、分支机构提供)。其中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总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分支机构总数+2);

(2)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一式一份)。

6、运输企业报送在地税已预缴的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

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载有申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9、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发生时提供);

10、有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的,需报送资产损失批复文件;

11、其他要求:有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划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

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

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

12、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

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

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

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

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

(2009年亏损的,应在2010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

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

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

年度的同期资料。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一式两份);

2、《收入总额明细表》(一式一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同时填报《优惠明细表》;

5、年度损益表、年度资产负债表(一式一份);

6、鼓励企业采用电子申报,如采用电子申报的,还应报送载有申

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

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式二份);

2、《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一式二份);

3、《弥补亏损明细表》(一式二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载有申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

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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