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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初稿)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

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

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专门从事有关职业Seiches严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正为:“罚金在裁决选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交纳。届满

不交纳的,强制性交纳。对于无法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辨认出被执行人

存有可以继续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回。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

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减少一款做为第二款:“数罪中存有判刑有期徒刑和有期徒

刑的,继续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存有判刑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

期徒刑、有期徒刑继续执行完后,管制仍须继续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正为:“非政府、领导恐怖活动非政府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充公财产;积极主动出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其他出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褫夺政治权利,可以

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正为:“资助恐怖活动非政府、实行恐怖活动的个人

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褫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单位犯下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刑罚金,并对其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

易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

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

或者褫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

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非政府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主动出席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行恐怖活动展开策划或者其他准备工作的。“存有前款犯罪行为,同

时形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行政处罚较轻的规定定罪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

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

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鼓动、威逼群众毁坏国家法律奠定的婚姻、司法、

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轻微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所为就是鼓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

其他物品而非法所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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