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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
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具体
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
的规律。
(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
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
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二、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
等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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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
现代科技的进步。
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
互支持、相互渗透。
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
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三、试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论述)
答:(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
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
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
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
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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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
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
要组成部分。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
支学科,最初形成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
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5)教育行政是指国家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过程,以执
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
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
展。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原则
答:(一)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总
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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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司法精神和原
则。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
(2)机会均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程序法制原则
(5)责任教育原则
二、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及其趋势(论述)
答: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背景
下,国外教育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三、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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