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篇(2)十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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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

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

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

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八〕数存

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

所损益。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

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

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

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

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

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

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

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

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

之,所居之处故曰“

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

官“正月之吉日,〔九〕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一0〕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一〕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一

二〕爱敬同尽,〔一三〕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

逆”。〔一四〕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

之祖父母、父母。〔一五〕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

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

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

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

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

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

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

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一六〕此既从嫡母而服,故

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

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

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

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

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

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

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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