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意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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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意见

为加强行政区划调整后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切实加强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行为,促进社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目前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由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第三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四条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和审计。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级法人组织,依法独立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村(居)民组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组织,其财务管理和核算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由村(居)民组向村、社区实行“报账制”,当年村(居)民组报账工作和财务公布没有完成不得进行年终分配。

第六条社区、村在不改变村(居)民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资金审批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村(居)民组财务管理实施监督。

第七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的会计年度分月进行记账、结账、转账,并分月报送会计报表到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社区、村级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分类公布账目,社区、村、组财务年终在民主理财后进行刻表明细公布。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社区、村财务互审,年终各村、社区应将上一年会计档案集中交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上级编制要求设村级会计,由村委会成员兼任,一般由村文书兼任,参加村“两委”分工,报镇政府备案,村级会计日常工作由镇财政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管理。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素质,镇政府对村级会计依照不同的业务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聘任为一级会计、二级会计和三级会计和见习会计,年终按会计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职务补贴,会计职务补贴在对应村级干部工资总额内进行切块统筹平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会计定级工作由镇财政、农经、科协等组织参照有关规定初审后再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组牵头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村级会计交接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社区、村主任办理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原农村财务人员仍然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三、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年初编制好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清偿等。

第十一条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村级会计应对照检查,村级会计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如果有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说明要求村民代表会对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变更,无正当的理由超预算由镇政府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上调重要支出项目以及处理村组集体资产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村、社区主任应在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本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依法归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社区、村、村(居)民小组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社区、村、村(居)民小组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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