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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

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

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

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

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

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

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

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

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

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

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

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

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

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

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

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

(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

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

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

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

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对于有特殊要

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

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

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

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

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

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

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

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

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

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

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

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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