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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
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
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
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
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
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
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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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
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
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
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
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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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
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
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
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
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
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
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
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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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
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
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
用补助、以及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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