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 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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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

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

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比

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

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

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

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

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

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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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者交易

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津贴,他人

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

配赢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

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

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

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

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

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

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

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

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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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赢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

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者业

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

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

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

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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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伤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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