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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

约方大会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其主要目标是将2008~2010

年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主要减排指标为: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

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保持1990年水平,允许爱

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增加10%、8%、1%。德国的近期减排目标是,通过2005~

2007年排放权的管理,使其全国年排放总量相对于2000年要减少0.4%。

《京都议定书》规定要减排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甲烷(CH)、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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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氮(N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还规定了3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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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节省成本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

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

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

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按照欧盟规定,其25个成员国无偿取得总排放额度后,作为一个整体指标使用者,将其

再分配给成员国,各成员国在分配额度内无偿使用。如果成员国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其他

成员国购买指标。各成员国将指标再分配给国内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超过分配

额度,则应向国内其他企业购买指标。德国发放指标在2005年至2007年为14.85亿吨,每

年为4.95亿吨,额外每年还有300万吨的指标专门用于新参加企业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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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引自:《中国环境报》2006-08-11(4)

通过排放权管理做到经济环境双赢

——德国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启示

德国碳排放权交易状况

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一直走在欧洲其他国家甚至世界的前

列,保护气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指标也列入了其可持续发展的总指标体系中,并明

确规定了具体的实现时间和目标,在国内全面实施了碳排放权的分配和交易制度。

德国政府开展减排和交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由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将影响

到本国能源配比与产业结构,影响本国经济发展;二是减少温室气体,是环境保护和防止全

球气候变暖的需要;三是避免产业制裁,若不遵守有可能在贸易、产业等方面受到制裁;四

是履行减排责任可以促进本国大力发展新技术,提升国际竞争力。所以,德国进行排放权交

易的目标一是保证生态健康;二是避免市场扭曲;三是减少交易成本;四是促进交易公平和

有效。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排放权的管理做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工作始于2002年初,当时联邦环保局组建了专门的管

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的法律等,目前

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2004

年7月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2004年8月生效)、《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

部主要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费用收取等方面规范了排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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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从而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联邦政府组建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即联邦环保局排放交易处。其主要职

能是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按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起

草与排放许可相关国际国内报告;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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