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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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我市

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法权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合我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用地和道路

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的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

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

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一并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

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

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

设施及其他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资产是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拨

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

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购的办公用房、住宅、商业用房、厂房、

仓库、文教卫体用房、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用房、停车场(库)、

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资产。

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

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

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

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

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

用地和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人

民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

称镇区)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利用现状

调查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应注明

是否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属于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且按照规划许

可要求开发建设的,地上使用权人视为持有已建成部分的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由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地下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

当积极配合,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和深层,实行分层开发利用。根

据我市土层或岩层的工程地质适宜性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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