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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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

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四

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及电力市场有

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

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并网运行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并入四川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接入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主体的考核、结算和监督管理等。35kV

以下的并网主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平合理的前提

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和

新型储能。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的火电

(含燃煤、燃气及生物质发电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

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水电(含抽水蓄能)、风电(含配建储能的风电)、光伏(含配

建储能的光伏)、自备电厂。

配建式储能应与配建主体作为统一调度单元参与并网运行

考核。

(二)负荷侧并网主体是指能够直接响应调度指令的传统高

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直控型

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

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容量不低于5MW,向

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5MW,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新型储能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

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

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

轮等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纳入本细则管理的新型储能容量不

低于10MW/20MWh。

第三条并网主体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

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之日当月开展并网运行考核

及结算:

(一)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

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

(二)水力发电机组、抽蓄机组分别按照《水电工程验收规

程》(NB/T35048)《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

(GB/T18482)要求完成负荷连续运行;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分别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

验收规程》(GB/T3199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

及《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完成工程验收,第

一台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并入电网;

(四)新型储能按照《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GB/T36547)《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

(DL/T2246.1~2246.9)《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测试规范》

(GB/T36548)《电化学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DL/T2247.1~

2247.5)《参与辅助调频的电厂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范》(DL/T

2313)要求完成并网调试,第一台PCS并入电网;

(五)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

技术规范》(DL/T2473.1~2473.13)要求完成接入电网;

(六)其他并网主体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

四川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四川省区域内的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依据

本细则和四川能源监管办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并网

主体开展管理与考核,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返还结果;电力

交易机构负责披露并网主体考核返还结果,出具结算依据;电网

企业负责对经营范围内并网主体考核与返还结果进行结算。

第二章并网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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