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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范文)
第一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范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登记表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
质;
2、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评估报告光盘。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
作日内转交资源规划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资源规划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
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
《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
理的,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
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资源规划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
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
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
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独立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3、评估单位要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4、审查专家要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5、评估没有越级进行评估;
6、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报告审查通过。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
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上签署
审查意见,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
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上
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
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0.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中填写
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
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
件。
准予办理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上盖章,连
同有
关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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