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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落实分娩及人流引产手术实名登记制度(共5篇)
第一篇:医疗机构落实分娩及人流引产手术实名登记制度
医疗机构落实分娩及人流引产手术实名登记制度
一、实行定点引产管理制度。定点引产单位是县级计划生育服务
机构或有职业资格的县级医疗保障机构。非定点单位不得施行引产手
术。
二、妊娠14周以上的孕情,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须经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
须在制定的医疗机构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离婚丧偶等相关证
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出具《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孕妇持《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到定点的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进行手术。
三、定点引产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对要求终
止妊娠的孕妇应查明原因,并查验身份证和留存《人工终止中期以上
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四、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要施行引产
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村专干(孕情包保人)签字方可
进行。
五、施行引产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登记本》
和手术记录,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
诊断证明、《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批准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
并存档。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及生命安全,没有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确
需立即施行引产手术的,应有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审定,妇产科主任、
主治医师以及相关辅助科室的医生签字,按医疗程序处置,并在病人
入院48小时内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六、对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应
定期汇总,每月向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七、非法为他人终止认识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篇: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
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
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写的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基本信息、姓名、
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现居住地、户籍地、产妇分娩信
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号、本次政策生育属性、孕次/产次、
现有子女数、分娩方式、分娩结局、接生员、出生婴儿信息姓名、
性别、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填写内容要准确、
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
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分娩后,如实出具《出
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对拒不提
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
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
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
二、接收孕产妇分娩要严格查验生育证明、身份证明等,严格实
行持证生育,实名登记。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不能提供生
育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接生单位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
门,并做好记录。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
出生缺陷等个案,须如实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及时上报人口计生
部门。
三、对院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保
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不如实核对、
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的单位,要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
四、与人口计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教育、民政等相
关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资源共用、
信息共享、数据准确。
第三篇: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为了加强我院住院分娩实名登
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配
制度。
一、凡获助产服务技术准入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
名登记,填写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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