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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会诊转诊制度5篇

第一篇: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

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上级医师签

名。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

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

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

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急

会诊治15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亦应尽

快会诊安排,原则上2小时内到位。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门诊组长)向门诊

办提出,由门诊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

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

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在会

诊单上书写会诊并签名,如需转科、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

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办

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

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

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

第二篇:会诊转诊制度

会诊转诊制度

(一)会诊制度

1.门诊会诊,(1)凡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其他需要会诊

的门诊病人,经治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

(2)对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者,应劝其住院。2.

科间会诊

(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协助诊疗者,应及时进行科间会诊。

由诊疗组或科室提出,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会诊单。

(2)除指名特邀的医师外,被邀科室应安排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

师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会诊医师若遇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

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3)某些专科会诊(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妇科等),在病情

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护理员陪同,持会诊单前往有关专科会诊。3.院

级会诊

(1)危重疑难病例经相关专科会诊、所在科室讨论后认为需院急

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单,由主诊医师或科主任签审后送医务

处,医务处应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召集院级会诊。

4.紧急会诊

(1)申请及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被邀请医师必须随

请随到,院内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

等形式直接邀请,事后补写会诊单。(2)会诊医师若遇自己不能解决

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

(3)急诊科邀请会诊可不填写会诊申请单,但会诊医师必须在病

历上及时记录会诊意见。

5.邀请院外会诊(1)经过院内会诊仍诊断不明或受院内诊治技术

所限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病例,由经管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经科主任

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并联系,节假日由总值班批准和联系。紧急

情况下,由医务处或总值班直接批准。

(2)经治诊疗组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并

征得患方同意。(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申请:①

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医院的技术

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超

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

严格控制非技术因素的院外会诊,如确系情况特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5)经批准后的院外会诊,可由医务处或总值班邀请或授权有关人员

邀请。(6)邀请院外会诊原则上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相关医务

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

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医务处或分管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其他相关要求

(1)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

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2)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

价和考核的依据。(3)有关职能处室应加强会展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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