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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演讲范文

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演讲范文

中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国家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则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自觉型的。因此在中国,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的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形成文明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习惯,而且还可以带动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依法执政观念应该说是一种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的观念其地位是不同。有的观念处于基础地位,有的则不然。笔者认为,要树立全党的依法执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首先必须确立一些基础的观念,只有树立、增强了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才可能全面提高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包括以下相互关联几个方面:一、执政观中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具有了一身兼二任的地位: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是,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在获取途径上,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理想和主义、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党员无私的工作获得人民依赖和拥护,使人民自愿地跟随党前进,从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党执政则是党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选举――获得的。因此,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效力上,党的领导是党将自己的大政方针、政策或者关于社会某些具体事物的看法、主张,通过宣传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通过说服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接受,而不具有对人民群众的法律约束力;而执政则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从事处理社会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从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上,党的执政主要限于国家政务,包括政权工作、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领导则不仅包括在政治上领导政权,还包括领导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领导活动涉及到了国家政务活动和全部的社会活动。长期以来,我们混淆了二者的区别,认为“领导就是执政”,这种认识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以执政的方式领导整个社会生活,以为自己是执政党,就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在任何范围内发号施令,不注意通过倡导科学的政治理想吸引人,通过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引导人,通过组织和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奋斗精神感召人,放松了对自身思想的改造和体制的创新。二是以领导的方式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以为自己是领导党,就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直接指挥,甚至取代国家政权机关,以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导致国家法律虚无、政权机关虚置,迟滞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最终将自己放在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在当前,确立和加强执政观念,最重要的是区分领导和执政的概念,处理好领导和执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政观:首先,执政是一种有限的行为。执政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是执政党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构,运用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不取决于执政党自己的认识,而是由宪法和法律列举。这些列举的事项就是执政者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也是执政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执政者不能以“党的领导”为由,任意扩大自己管辖、处理的事务范围,否则就是扩大自己的权限,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其次,执政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并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相对于党的领导来说,执政行为更强调合法性。它不仅要求政党进入国家政权要合法――合法选举,还要求贯彻政党意图也要合法――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党的治国纲领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法定主体和法定形式贯彻实施。同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约束国民,更要约束执政者自己――执政者对于自己失信的行为、决策和执行失误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执政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作支撑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执政是政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须是在政权内的活动,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而且,执政必然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这种行为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强制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服从的义务。正是因为这样,才不得将党的领导泛化为党的执政,将本应由党的组织和党员身体力行、说服、引导和教育的工作,错误地由国家权力强制推行。二、合法观前面讨论了执政观问题,但这只是涉及到了政党代表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之后,应该用执政的观念,而不是用领导的观念来处理政务的问题。那么如何进入国家政权,尤其是如何取得国民的信任并长期执政呢?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从当代政党发展规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政党都能够进入国家政权,也并不是所有进入国家政权的政党都能始终如一的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党的xx届四中全会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实际上涉及到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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