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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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扬尘、废气、固废及噪声的排放,促进污染物排放的规范化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主要排放污染物的识别:公司属于煤炭露天开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水、扬尘、废气、固废(含一般固废和危废)和噪声等。

(一)废水包含有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有矿坑水(主要为降水和地下涌水)、疏干水(主要为深层地下水)等;

(二)废气主要是采掘场、排土场、道路运输等所产生的扬尘污染造成的无组织排放污染气体、食堂油烟及煤炭筛分产生的有组织扬尘污染气体等;

(三)一般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矸石(筛分产生)、土岩和硅藻土(露天矿剥离产生)、污泥、生活垃圾等;

(四)危废主要有废机油、废弃铅蓄电池及含油沾染物、废检测液等;

(五)噪声主要是矿区运输车辆产生噪声、排土场和采掘场地及筛分设备等施工机器产生噪声等。

第三条公司污染物排放管理坚持: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源头消减、综合防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及排放控制措施方案的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安环部是污染物排放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司污染物排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是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主责单位。

第六条公司各生产部门是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承担本部门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公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通过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源头消减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绿美矿山。

第二节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

第八条废水的排放管理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生活废水进行集中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全部回用作生产、绿化、降尘等用水,不排放;

(二)矿坑水在采场收集后,送经矿坑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杂用水水质标准后,一部分用于采场道路和排土场洒水,剩余部分达标外排,外排部分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SS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排土场滤液采取收集后统一送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并执行上款标准;

(四)疏干水属于深层地下水,基本未受污染,通过过滤消毒后回用作为生产、生活用水。

第九条废气(扬尘)的排放管理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食堂油烟通过安装吸油烟机经烟气处理装置后,直接达标排放;

(二)扬尘污染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则通过安装洒水、喷淋设施降尘及实时复垦和绿化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确保矿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筛分中产生的有组织扬尘污染气体通过安装吸尘器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条公司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的排放管理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生产剥离物土、岩石和煤矸石等全部排入排土场,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址选择、处置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封场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硅藻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址选择、处置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封场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寻甸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危废收集在暂存间作暂时贮存,实行规范化贮存管理,统一交由有资质部门进行处置,暂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第十一条公司噪声的排放管理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通过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施设备,从源头消减噪声污染;

运输噪声主要采取道路铺设沥青、强化路面保养,路旁种植行道树等措施减弱和吸收因重型车辆自卸煤炭产生的噪声;

采场、排土场和工业场地厂界噪声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第三节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措施是: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并依据监测指标做好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核算;

全面分析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措施,确保总量控制目标;

不断采取工艺技术提升改进措施,通过设备更新、技术创新等促进污染物减排;

第十三条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

积极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控制生活污水总量,建设污水处理回用管网,确保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为100%,达标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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