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诉讼程序类22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pdfVIP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诉讼程序类22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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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诉讼程序类22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

时效是否中断|第34辑

案情摘要

张某与路桥公司为拉运土石方签订合同。关于款项事宜,合同约

定工程结束后30天内支付95%,剩余在以后的90天内付完。工程于

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张某于2001

年2月9日向路桥公司住所地中级法院起诉,请求路桥公司支付工程

款,同时递交了缓缴申请。

法院立案之后,于2001年3月1日向张某催缴诉讼费,张某未按

照规定缴纳,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自动撤诉处理,法院未向

被告送达诉状。2003年7月2日,张某再次向该中院起诉,路桥公司

提出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张某未缴费自动撤诉处理,也视为主张过权利,

判决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路桥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是放弃诉讼权利,视为

未起诉,本案诉讼时效到2001年1月31日届满,张某起诉已经超过

诉讼时效。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法院裁定

按照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

放弃起诉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

诉讼法“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诉讼原则,不发生起诉效果,自然

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看,其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

向相对人送达才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或者反诉本身,

请求权的意思只是达到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请求

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达到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

经行使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的意思表示

已经达到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

义务人主张权利,这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

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

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发

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经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

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

利。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然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

理,起诉状副本未送达给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

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2.当事人以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

的,法院不予支持|第36辑

案情摘要

2003年3月25日,赵某与钱某分别打欠条向乔某借款,两张借

条除了借款人姓名不一样,其他内容均一致,最迟还款日为2004年9

月30日。到期后赵某及钱某没有归还借款,在找不到钱某的情况下,

乔某单独于2007年1月起诉赵某,赵某承认结欠借款,法院判决赵某

归还借款本息。

春节期间乔某找到钱某,后诉至法院。钱某称超过诉讼时效,法

院判决驳回了乔某的诉请。赵某得知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院

申请再审。

法院处理

法院审查后,驳回了赵某申请再审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和138条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

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

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

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法院未就时效抗辩

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在

再审期间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03.当事人对于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

新的诉讼|第39辑

案情摘要

2006年贸发银行起诉恢宏公司,要求恢宏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

4500万元,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生效之日起60日

内,恢宏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一年内归还利息500万元,

罚息300万元,复利100万元,贸发银行同意恢宏公司将抵押的恢宏

大厦1000平方米以16900元/平的价格转让给大发证券公司,最长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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