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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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内容,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么司法考试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内容有哪些呢?相信大家看了下面这篇文章就会明白了。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1)目的要件。避险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2)时间要件。避险人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3)紧迫要件。避险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法律教育网

(4)避险人的避险行为不能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否则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者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少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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