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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第三章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号令的增加内容。】

3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

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

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

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

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

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

;

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

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

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

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

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

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

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

()()

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

()()

是按照这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

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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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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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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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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