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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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

业务概述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

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

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须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之规定,经主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资格认定及退税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业务。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⒈《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一式四份;

 ⒉《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税务认定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3)残疾职工名册;

 (4)残疾职工身份证用复印件;

 (5)残疾职工残疾证及复印件;

 (6)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2.退税审批

 (1)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2)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

门核发的《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

会认定的单位可不提供);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

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

的工资凭证及复印件;

 (5)在职职工名册复印件;

 (6)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符合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

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于每月

征期后5日内申请退税。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

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向涉税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

用)》。

 (二)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及附送

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

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在“综合征管软件的【文书管理】

─【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模块中录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

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经

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

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调查核实

 税收管理员岗通过”税收管理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待办事宜”模块接收调查核实

任务,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涉税资料完成实地核查。税收管理员岗调查完毕后,

将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转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四)审核批准

 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及纳税人档案调阅有关资

料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查文书是否按流程上报,并按规定签署意见。

 (五)发放

 审批通过的,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

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涉税文书受理岗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

通过的,制发《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所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六)资料归档

 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归档:

 ⒈税务认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4)残疾职工名册;

 (5)残疾职工身份证用复印件;

 (6)残疾职工残疾证及复印件;

 (7)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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