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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马存利老师博客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学术类研究生参考)
发表时间:2010-12-814:58:00阅读次数:48所属分类:研究生
西方法哲学流派
三大法哲学流派的比较图略
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
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S.Maine)
(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
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
法律不是法律。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
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
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
法的桥梁。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
霍布斯(Hobbes,1588-1679)
洛克(Locke,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
卢梭(Rousseau,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
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
平等。(天赋人权)
(四)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Maritain,1882-1973)
达班(JeanDabin,1889-1971)
富勒(LonFuller,1902-1978)
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Dworkin,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
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
自然法学派的复兴——纽伦堡审判
许多被告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因为他们只是作为一名军人或德国公民在履行自己对于
祖国的义务而已,他们遵守的是德国的法律和职责。但法官明确告诉他们,除了国家的制定
法外,人类头上还有自然法的存在,那就是良知,就是道德底线,就是对于人类生命权的尊
重和不同文化的兼容。当法律成为一种恶魔施虐的帮凶时,每一个人应服从自己内心自然法
则的召唤而不是以职责所在,服从命令是天职作为自己罪行的抗辩。这种法理的提出,不仅
解决了纽伦堡审判法律依据的问题,也为日后国际法庭的成立奠定了法理基础。
(四)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
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
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
不能逾越。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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