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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马存利老师博客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学术类研究生参考)

发表时间:2010-12-814:58:00阅读次数:48所属分类:研究生

西方法哲学流派

三大法哲学流派的比较图略

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

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S.Maine)

(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

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

法律不是法律。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

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

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

法的桥梁。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

霍布斯(Hobbes,1588-1679)

洛克(Locke,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

卢梭(Rousseau,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

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

平等。(天赋人权)

(四)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Maritain,1882-1973)

达班(JeanDabin,1889-1971)

富勒(LonFuller,1902-1978)

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Dworkin,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

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

自然法学派的复兴——纽伦堡审判

许多被告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因为他们只是作为一名军人或德国公民在履行自己对于

祖国的义务而已,他们遵守的是德国的法律和职责。但法官明确告诉他们,除了国家的制定

法外,人类头上还有自然法的存在,那就是良知,就是道德底线,就是对于人类生命权的尊

重和不同文化的兼容。当法律成为一种恶魔施虐的帮凶时,每一个人应服从自己内心自然法

则的召唤而不是以职责所在,服从命令是天职作为自己罪行的抗辩。这种法理的提出,不仅

解决了纽伦堡审判法律依据的问题,也为日后国际法庭的成立奠定了法理基础。

(四)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

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

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

不能逾越。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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