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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活动
1.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
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
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
扣除。
1.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
1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见下图:
1.3.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
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
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注意:
1.3.1.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
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
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
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
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3.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企业以下列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
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
之更新。例如:某企业2019年度取得零售收入2000万元,兼营生产家用电器取
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800万元。零售收入占比=2000÷(2000+
500)=80%,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
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1.3.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
业;(3)非居民企业。
1.4.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4.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
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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