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服务一级标准.售后服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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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条规范要求。

二、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北

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

[2003]950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所签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的对应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超

出、高于本规范要求的,单方不得调整;标准低于本规范要

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先进行自查、整改,在

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活动(活动方案另行制定)结束前

达到本规范要求。

三、本规范是检查和评定物业服务的依据。市、区(县)

建委、房管局将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考评

细则(试行)》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

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特此通知。

附件:1、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

2、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考评细则(试

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1、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

内容规范

1、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

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

验,做好记录。

3、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

全。

5、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文明。

一、6、6、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复

综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

合收费标准。

要7、7、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

求待住户,8:30-12:00、13:00-17:00受理住户的咨询

和投诉,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

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机构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

时通知有关机构,有报修、维修记录。

8、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要出

入口、各楼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9、每年第四季度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

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和服务计划,并按

规定组织实施。

10、对区域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及时劝阻,报告主管部门,也可依据管理规约等约定提

起诉讼。

11、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

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

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立即实施。

12、冬季、雨季、汛前以及重大节假日前进行安全检查。

13、设置意见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开的物业服务意见征集,

并将提出的意见与解决情况公示。

14、公布公共服务的收支情况。

15、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共信息栏,配合街(乡)、社区进

行公益性宣传。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

保养记录。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

二、况。如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

房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提出报告与建议,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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